【主持人】
各位网友好,今天在线访谈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规范船员船上见习的管理措施。今天走进我们直播室的是船员管理处副处长宋斗新和船员考试中心副主任陶磊两位同志,我是今天的主持人张晓楠,欢迎二位。
【宋斗新】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参加这次在线访谈,与大家进行网上交流。
【陶磊】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非常开心能够参与本次访谈,期待您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
首先请宋斗新介绍一下进一步规范船员船上见习的管理措施制定背景和实施意义。
【宋斗新】
近年来,辖区船员船上见习需求逐渐增多,出现了无资质公司擅自开展见习,造成船员见习后难以申请证书;有资质的公司见习管理松懈,导致船员提交的见习记录簿不符合要求;这些问题均影响甚至耽误了船员见习,没有实现见习的目的。因此,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制定更详细的管理措施,以期加强船员船上见习管理。
【宋斗新】
船上见习是船员申请证书的前置条件,为加强船员发证源头管理,连云港海事局制定进一步规范措施对开展船上见习培训公司的资质管理、见习的过程管理、见习记录簿填写进行全过程系统管理,将进一步规范船员船上见习行为,提高船上培训质量,提升船员业务素质,便利船员申办证书。
【主持人】
好的,那这些措施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宋斗新】
这些措施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管辖区域内从事海船船员船上见习活动的公司和船员的管理。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哪些公司可开展船上见习活动?
【宋斗新】
一般来说,持有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证书的航运公司和持有海员外派许可证的海员外派机构可以开展船上见习活动。
【主持人】
好的,下面我们请陶磊介绍一下具体管理措施。
【陶磊】
拟开展船上见习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到我局船员管理处进行备案后,方可开展船上见习。备案时,应至少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航运公司符合证明、海员外派许可证复印件;
(二)船舶名录,以及公司与船舶之间符合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学员舱室、生活和培训条件满足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公司已建立的符合规定要求的船上培训管理制度;
(五)公司培训师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资质、资历、合同、保险等)。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们公司已在海事局备案了,见习开封报备有什么新要求吗?
【陶磊】
有新要求,第一,如拟见习船员,或拟见习船舶的船长,或轮机长(当轮机部船员见习时),或船上培训师非本公司配员时,原则上不接受其见习信息报备。
第二,已在我局辖区外其他公司开展见习的船员,须经其他辖区见习信息报备;如在其他辖区见习时间已过半,原则上不接受其到我局辖区继续见习信息报备。
第三,为防止见习记录簿上公司鉴定意见造假,公司提交开展船上见习报备时,应同时报送公司培训师签名手迹和公司印章备案。
【陶磊】
我局将加强对船上见习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公司船上见习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其两年内不得开展船上见习。
发现见习船员实际船上见习时间不足、未全部完成见习任务、《船上见习记录簿》记载失实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按规定对其船上见习资历不予认可。
【主持人】
好的,这些进一步规范船员船上见习的管理措施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呢?
【陶磊】
这些进一步规范船员船上见习的管理措施自2024年起实施。
【主持人】
好的,今天我的两位同事就进一步规范船员船上见习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深入的介绍,不知不觉中我们的直播也已经接近尾声了,感谢两位和各位网友,如有问题可以在后台留言。
【陶磊】
谢谢大家!
【宋斗新】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