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信息公开表
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 | 云海事强字[2018]000002号 |
项目名称 | 对沉船“长安1”轮采取强制打捞代履行 |
类别 | 代履行 |
强制执行内容 | 2018年2月2日1904时,陈从新登记所有的“长安1”轮在从山东日照开往盐城响水途中,在灌河口19#浮附近(34°34′.0n/119°50′.7e)发生自沉事故。事故造成船舶沉没,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并且沉船内的存油可能对海洋造成污染损害。连云港海事局于2018年8月6日向船舶所有人陈从新下达了《连云港海事局关于打捞清除“长安1”轮的决定》(云海通航〔2018〕164号)。在当事人未按期履行打捞义务的情况下,连云港海事局于2018年8月17日再次向当事人下达了《催告通知书》(云海事强字[2018]000002号),督促当事人履行打捞义务,但当事人未履行打捞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启动沉船打捞代履行相关程序。打捞作业委托连云港市大力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在前期准备工作就绪后,该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起对“长安1”进行探摸作业。在取得海事部门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后,2018年11月5日至11月15日对该沉船进行打捞作业。打捞作业完成后,由相关单位制作了《长安1轮沉船打捞完工报告》,并附沉船区域水深测量技术报告。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陈从新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身份证号码:4224231967****0011 |
法定代表人 | / |
强制生效期 | 2018-8-23 |
截止期 | 2019-1-14 |
强制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
当前状态 | 已结束 |